貧困自古以來就是個相對性概念
中國政府與國際機構關于貧困的標準在近幾十年里有大幅提高,也說明貧困是一個相對性概念。我國實施的脫貧戰略把今年的任務看作解決“絕對貧困”問題,反映了脫貧目標設定的“底線思維”。實際上,這一標準無論按不變價格計算還是按實際購買力衡量,較之我國上世紀脫貧工作開展之初設定的目標,都有很大提高,可見脫貧標準在我國也并非一成不變。
脫貧標準的相對性是由經濟發展規律決定的。對貧困的認定可以說是一件復雜的事情,一個人換了說話場景,就會對自己是否處于貧困狀態產生不同想法。但是,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評價指標,脫貧標準的確定要為政府的目標服務。政府要保障所有國民不能因為貧困而失去基本尊嚴,所有家庭不能因為貧困而難以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滿足這些目標的物質條件會隨著社會進步發生變化,貧困認定的標準也應隨之變化。
認識到脫貧標準的相對性,對于堅持國家脫貧戰略的連續性、建立脫貧長效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在逐步提高脫貧標準的過程中,國家的脫貧工作將會長期開展,社會貧富差異將被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因此,應通過轉移支付等手段使人均收入序列中低端的15%以下的人口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幫助,并使之成為國家長期扶貧濟困政策的瞄準對象。
我國貧困發生的基本原因
有效的扶貧政策要針對貧困的成因下功夫。除了戰爭、瘟疫等非常規性因素引起的貧困之外,以下幾種貧困類型更為常見。
低度分工水平引起的貧困。工業革命前,因為社會分工水平低,經濟嚴重低效率,人類社會總體上處于貧困狀態。當今時代,在那些仍沒有完成產業革命的國家以及那些存在“資源詛咒”問題的國家,未進入現代分工體系的國民基本處于營養不良、居住形態惡劣的生活貧困狀態。
權利限制引起的貧困。這是指社會經濟權利不平等引起的部分人口的貧困。多數情況下,處于社會結構轉型過程中的國家會形成城鄉二元結構,農民群體得到的公共服務水平低,農民的自由流動遇到歧視性政策壁壘,價格管制造成隱形利益剝奪,由此會使農民難以進入現代社會分工體系,不得不從事小農經營,造成制度性貧困。
先天身體稟賦與后天病殘引起的貧困。這類人口若按總人口6%估算,再去除家庭可資供養的部分,按3%估算,我國也有需要政府供養的這類貧困人口,數量約為4000萬左右,其中大部分在農村地區。
改革開放前,如果按現在的脫貧標準衡量,我國大部分人口應屬于貧困人口。按社會可接受程度所確定的標準來衡量,當時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較高保障,而農村居民絕大部分被認為處于貧困狀態。經濟史觀察表明,如果城鄉之間不存在制度壁壘,農村居民會緊跟城市化步伐,不斷進入現代分工系統,享受勞動生產率提高帶來的好處,最終使其收入趕上甚至超過城市居民收入。在這個過程中,上述第一、第二類原因引起的貧困會自然消除。我國一個時期實行權利限制性的戶籍制度、土地制度和就業制度構成了城鄉壁壘,是農村貧困長期存在的基本原因。
我國脫貧事業的根本經驗
改革開放政策是上述第一類貧困人口迅速脫貧的主要動力。20世紀80年代的農村改革增加了農民的有效工作時間,使我國糧食產量增速超過人口增速,一舉解決了我國廣大人民群眾的溫飽問題。
市場化改革提高了國民經濟運行效率,這也為解決第二類貧困問題創造了條件。城市化、工業化使我國社會分工水平大幅度提高,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城市轉移,縮小了城市勞動生產率與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差異,農民收入與市民收入的差距縮小,全國平均恩格爾系數逐步縮小到30%左右,使全國大多數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超過聯合國設定的脫貧標準。這個過程同時也是消除城鄉居民權利不對稱的過程。只要人民有創業、擇業和遷徙的自由,并享有平等權利,人民就會努力去改變自己的生存狀態。脫貧奇跡歸根到底是人民自己的創造力使然。
政府在脫貧事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為社會分工的擴大創造了條件,市場化改革舉措則大大改善了農民的就業環境,開辟了農民的收入增長空間。政府還以大規模社會動員的辦法集中解決單靠市場難以解決的剛性貧困問題,對于形成全社會關于脫貧正義性的價值判斷,具有重要意義。在傳統農業社會,主要依靠家庭負擔、家族接濟和社區慈善來緩解少數居民的剛性貧困問題,這個傳統在當今中國得以徹底改變,應予積極評價。
推動脫貧工作體系機制轉變
認清我國未來脫貧事業所面臨的重大挑戰,對于建立更為有效的脫貧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脫貧標準有待提高。在兜底政策的支持下,以人均年收入3000元左右的貧困線為標準,我國完成全社會脫貧任務當屬無疑。但是,從我國經濟發展目標的要求看,接下來現行脫貧標準還應提高。二是農村經濟部門難以承載貧困人口。三是農村剛性貧困人口脫貧難。因此,如期打贏脫貧攻堅戰之后,脫貧制度創新迫在眉睫。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后,要通過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建立,使預防貧困發生機制內生化,短期由政府強力推動的脫貧攻堅轉化為法治保障、市場主導、政府調節的常態運行機制,使國家脫貧政策轉變為一般性收入分配政策,實現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正義。為此,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工作。
建立正確的區域經濟資源評價指標,使一定時期不適應人口穩定脫貧的區域退出政府設定的開發政策目標區域。政府與企業都不宜在深度貧困地區、生態脆弱地區實施“開發式扶貧”。
改進扶貧移民政策。在總的扶貧移民計劃中,應考慮將完全依賴“社保計劃”的剛性貧困人口逐步向城市轉移,消除現行就近移民政策產生的新移民與原住民爭奪資源的弊端。
精準脫貧政策實施中,要將“市場瞄準”與“政府瞄準”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市場瞄準”主要應看貧困戶出售勞動產品和服務的凈收益,“政府瞄準”則主要看貧困戶的總收入,其中還包括農戶未出售產品的價值。
堅持以城市化引領農村發展。因此,要合理布局城市,大力發展小型城市。
建立城鄉統一的以“食物券”發放為主要手段的低收入人群營養改善計劃。國家可采取多種措施鼓勵農村貧困人口進城,將農村居民貧困問題轉變為一般性貧困人口的脫貧問題,以提高國家脫貧政策的實施效率,更好地消除貧困跨代繼承現象。